罪处所法

【南山律学词典】亦名:觅罪相法羯磨疏·集法缘成篇:“罪处所[法]者,初未言告,便引重罪。及至勘刻,遂转引轻。审其情实,前言应是。故加治法,征取本愆,故曰也。”济缘记释云:“罪处所,即戒本觅罪相也。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论义,得外道切问,不能通,便作妄语;初..

微信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或朋友圈

链接已复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