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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众食戒犯缘

【南山律学词典】行宗记释云:“列缘,第一、简僧食者,以十方共分,有人不集,或不作相,并在盗收,不犯此戒。第三、合示两缘。五、善比丘即不犯重人;下云唯除恶戒;钞云别众,唯据清净一色,又云犯下四篇,亦成别众;法食罪异,简境大同。六、无缘者,即下九开。”(戒疏记卷一四·三六·一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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